被告人: 陶某, 男,汉族。
辩护人: 金菊红、孙瑜旌,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罪名: 强制猥亵罪
指控事实: 被告在兰州博文科技学院教学楼内,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甲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判决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但考虑到其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积极为被告辩护,提出被告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得到了缓刑的判决,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