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5 月,当事人伏某委托我所马庆将律师代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伏某胜诉。然而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在二审判决中,马律师帮助伏某成功争取到十八万余元被拖欠报酬。具体案件如下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 H 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与伏某及朱某(H 公司原职员)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责任纠纷。伏某为 H 公司长期运输书籍,运输结束后伏某持对账单向朱某及 H公司催款,因剩余运输款数目存在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伏某遂提起诉讼。
主要争议:
1、 运输价款如何确定:H 公司主张伏某运输货物总吨位数有误,且其所持对账单记载的数据是由朱某出具,而朱某在对账单所记载的数据与公司账本数据存在差距,故 H 公司认为伏某主张的剩余价款有误。
2、 公司职员是否应承担责任:H 公司认为朱某出具的结算单数据与其登记在公司账本的数据存在差距,其开具的对账单数据不准确,主张应由朱某对多余费用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朱某任职期间发送给伏某得“对账单”已明确 H 公司未付伏某剩余邮费的金额,而 H 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伏某支付所欠金额,故 H 公司不支付运输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朱某在 H 公司任职期间开具“对账单”行
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该行为对 H 公司产生效力,该行为后果应当由 H 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要点:
1、 运输价款的确定:朱某根据“运输清单”“发货包件清单”开具的“结算单”已明确应付伏某运费金额 184800 元,H 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朱某依据的材料及所作出的结算单金额有误,故对 H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2、 赔偿责任的认定:朱某开具结算单的行为是其在职期间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故朱某作为 H 公司员工所实施的行为对 H 公司产生效力,应当由 H 公司承担支付运费的责任。
(二) 二审判决:H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运费金额有误,并认为对账单与公司账本之间存在的误差应当由公司员工朱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 H 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力较弱,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要点:
1、 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认为所欠伏某的运费应当由 H 公司支付,且运费金额以朱某出具的“结算单”为依据。
2、 驳回上诉:由于 H 公司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其上诉请求被驳回。
总结:本案主要围绕运输合同中的运费金额确定展开。本案胜诉关键点在于马庆将律师与当事人及律所精英团队收集整理证据,详细梳理案件经过明确当事人应得的运费金额。最终经
过法院的审查,认定 H 公司为支付伏某剩余运费,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其剩余运费 1848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旨在维护当事人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组织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该组织直接发生效力。
朱某成功追索其应得运费,且不用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