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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许*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1-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7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肖律师代理的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李**与许**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已证实李**按许**要求向客户发货(草莓),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李**发货后,已将欠款清单发给许**确认,许**未作出明确意见。李**对其主张的货款已提交证据证明,许**应向李**支付欠付货款65950元。李**供货后,许**既不对账,亦不支付差欠货款,许**的行为已对李**造成经济损失,许**应向李**支付自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以确定)。二审中,许**认可双方之间存在草莓交易,其虽然对差欠货款金额提出异议,并提出已支付货款5000元,但对其提出的主张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经法庭释明,许**仍然未提交相应证据,且未与李**对账,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李**货款65950元;
  三、由被上诉人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以65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货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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