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卢某入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职销售主管。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
工资问题: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5500元加销售提成(销售额的千分之二)。公司拖延发放提成奖金,拖欠基本工资。
离职:因公司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22年4月3日提出离职。
被申请人辩称:
入职时间: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入职,2022年4月2日因个人原因辞职。
双倍工资赔偿:认为申请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赔偿无法律依据。
4月份工资:认为申请人要求支付2022年4月份工资计算有误。
经济补偿金:因申请人个人原因辞职,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加班工资:认为申请人无加班事实,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社会保险:申请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失业金损失:因个人原因辞职,认为无需支付失业金。
提成工资:认为申请人请求支付提成工资无事实依据。
审理查明:
入职时间:确认申请人于2020年1月1日入职。
加班情况:申请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8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
离职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离职,4月2天工资未发。
裁决结果:
1. 确认申请人卢某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份工资527.4元。
3. 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4338.95元。
4. 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42719.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82.2元。
5. 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6. 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失业金损失10530元。
7. 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奖金提成34586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劳动者最初仅主张提成工资,通过律师分析,增加仲裁请求项目,最终裁决十万多元,远超劳动者心理预期。劳动仲裁案件通常劳动者觉得金额少不值得请律师,往往自己申请仲裁和出庭,但是聘请专业律师,可以用其丰富的经验,增加诉请金额,最终效果远比自己主张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