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代理的原告:大理众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大理众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大理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按《大米购销合同》向原告大理众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大米款项共计7052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大理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按《大米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原告大理众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104.4元(70522×20%=14101.4元)。3.请求依法判令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大米,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交付货款,但被告并未完全交付,已经构成了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0522元及违约金7052.2元(70522元×10%)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大理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众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0522元、违约金705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8元、保全费866元,均由被告大理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