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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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结果要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一、渎职犯罪案件(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中规定了应予立案的5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审判实践中认定“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2.关于本罪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主要是一种作为,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等要求,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后者则主要是一种不作为,表现为不履行职责,即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2)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前者-般由过失构成,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后者只能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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