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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可以中断?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5 00:00:00 1616 人看过
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可以中断?连带责任诉讼时效不可以中断,债权人向保证人追讨债权的,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断和延长。超过保证期限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效可以中断。对于中断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在伴随主债务诉讼时效适用时,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如下:(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

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可以中断?

连带责任诉讼时效不可以中断,债权人向保证人追讨债权的,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断和延长。

超过保证期限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效可以中断。

对于中断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在伴随主债务诉讼时效适用时,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

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如下: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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