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结婚 > 婚姻登记条例 > 哪个机关负责办理涉港婚姻登记

哪个机关负责办理涉港婚姻登记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4 00:00:00 2538 人看过
哪个机关负责办理涉港婚姻登记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相关知识: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在我国境内是否有法律效力因涉及国家的主权问题,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在我国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

哪个机关负责办理涉港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相关知识: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在我国境内是否有法律效力

因涉及国家的主权问题,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在我国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受到影响,故现今各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我国同样也不例外。因此,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承认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有什么条件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并且该裁判明确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这是外国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

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此外,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来看,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但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通过的《关干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特别是有这个需要的人要在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本文介绍的相关知识,大家也需要有相应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多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和外国人结婚在哪里登记办理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内登记结婚离婚如何处理
补领婚姻登记证需带的证件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1715616000回复: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