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诉与仲裁指南 > 民事诉讼参加人 > 不当得利之债能否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

不当得利之债能否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10-14 00:00:00 2501 人看过
不当得利之债能不能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 案件简介:因银行自身原因,至使被告无故受到转账金额,后银行向他人清偿后,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 18日,易某到原告银行申请办理“支付易”特约商户,申请表载明清算名称、账户及帐号。易某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2日,潘某某向原告申请“支付易”特约商户信息更改,但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将潘某某的清算帐号更改为易某的清算帐号。21日,潘某某清算帐号发生五笔刷卡消费记录,共计1088...

不当得利之债能不能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

案件简介:因银行自身原因,至使被告无故受到转账金额,后银行向他人清偿后,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

18日,易某到原告银行申请办理“支付易”特约商户,申请表载明清算名称、账户及帐号。易某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2日,潘某某向原告申请“支付易”特约商户信息更改,但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将潘某某的清算帐号更改为易某的清算帐号。21日,潘某某清算帐号发生五笔刷卡消费记录,共计108800元;而同年4月22日,易某清算账户存入108800元,原告发现工作失误后,告知了易某上述事实,并表示已垫付108800元的事实,并主张易某返还108800元给原告,被易某拒绝。

(案例索引:(2014)望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结果:易某无故取得的资金系不当得利,但是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对被占用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原告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将潘某某的账号登记为易某的清算账号,导致将潘某某的108800元全部进入易某账户;而易某未举证证明与潘某某之间存在资金交易往来关系,获得这笔款项没有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但被告易某取得该笔不当得利并非恶意,而是原告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对于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及转让所需条件。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潘某某与易某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及银行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受益人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了损害、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在本案中,因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了易某取得利益,潘某某受到了损害,因易某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易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对取得的利益予以返还。但银行对易某取得利益存在过错,银行主张资金占用的损失不应当支持。而银行对潘某某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呢?从法律上我们从不当得利之债系法定之债,不当得利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承担返还的义务,即受损人对受益人享有不当得利债权。而债权的转让存在几个条件,必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债权必须有可转让性、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本案中,通过法律的确认,潘某某对易某享有债权,而且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并及时通知了债务人易某,因此根据债权转让的效力,该不当得利债权的转让效力已及于易某,易某应当向银行承担返还资金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不当得利之债能不能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不当得利之债是可以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师多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2024成为证人需要什么条件,诉讼中证人有哪些权利
证人翻供不负法律责任的情况
哪些婚姻官司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吗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1715616000回复: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