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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夫妻财务独立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9-23 00:00:00 2707 人看过
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二、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二、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时还机械地坚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那么债务人不但要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还要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合意,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显失公平。

婚后夫妻间的财务管理应该是个怎样的模式比较理想

1.与配偶分享对金钱的看法

把金钱问题公开化,了解对方的梦想、恐惧、风险承受度以及对储蓄、投资、贷款的偏好。人们对于金钱的观念,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这些观念受到家庭因素、教育因素、个性特点和生活经验的长期影响而形成。妻之间在理财方面意见的分歧,常常是婚姻危机的先兆。

2.夫妻AA制理财,财务独立

AA制并不是指夫妻双方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而是在沟通、配合、体谅的情况下,根据各自理财经验、理财习惯与个性,制定理财方案。夫妻理财AA制在国外极为普及。

许多理财顾问建议所有个人都应该有属于自己的私人账户,由个人独立支配。这个安排可以让夫妻做自己想做的事,比如妻子可以每个星期去做美容,丈夫则可以去与朋友聚会。这是避免纷争的最好办法,在花自己可以任意支配的收入时,不会有受人牵制的感觉。

当然独立账户的建立应该是公开的,它体现了夫妻双方的信任。目前流行的“夫妻一体,财务独立”的理财方式多为独立账户形式。

3.建立一个家庭基金

任何夫妻都应该意识到建立家庭就会有一些日常支出,例如每月的房租、水电、煤气、保险单、食品杂货账单和任何与孩子们或宠物有关的开销等,这些应该由公共的存款账号支付。根据夫妻俩收入的多少,每个人都应该拿出一个公正的份额存入这个公共的账户。为了使这个公共基金良好运行,还必须有一些固定的安排,这样夫妻俩就可能有规律地充实基金并合理使用它。夫妻双方对这个共同的账户的敬意反映出其对自己婚姻关系的敬意。

4.明智地对待意外收入

因中奖得到一笔奖金,通常不应该把所有的钱都用于让你们感兴趣的事情上,而应该当成正常的收入来合理使用。对自己的消费习惯要学会妥协与调整。绝大多数夫妇对待他们关于金钱的困惑的办法是什么也不做,而这是所犯的最严重的错误。这意味着你既没有让你的钱尽量为你服务,也没有对未来有所计划。没有对或错的理财方式,只有适合不适合的问题。

5.互相监控财政支出

在夫妻的财务管理中可以尝试使用一些免费的财务管理软件,很容易就可以了解家庭财务的去向。通常,夫妻中的一人将作为家中的财务主管,掌管家里的开销。但这并不意味着另一个人对家里的财务状况一无所知,不能过问。可以由一个人支付各种费用,而另一个人每月核对一次家庭账目。平衡家庭收支,这样做能使两个人处于平等经济地位。另外,尽量做到每月能小结一次,商量一些消费的调整情况,比如讨论削减额外开支或者制定省钱购买大件物品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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