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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审什么,具体是怎么审理的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10-15 00:00:00 869 人看过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 1、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

1、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

2、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第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第三,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即附带民事原告人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故意杀人案中,不先予执行被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费用,被害人家属将生活无着,等等。第四,必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予执行。第五,必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请,也不应先予执行。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1.赔偿原则

坚持全额赔偿直接物质损失的原则,同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现在赔偿能力和将来赔偿能力),对未成年被告人还应适当考虑其监护人的赔偿能力,但不能任意减免,更不能判令不予赔偿。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酌定情节。

2.赔偿标准

国家有规定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按本地区有关部门的标准执行;地方也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问题

1.诉讼保全、先予执行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和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就是诉讼保全措施。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以及劳动报酬或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2.调解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一、二审阶段均可适用调解,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除外。

3.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分开审理问题

(1)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分开审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事由有:①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③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④具有其他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情形。

(2)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分开审理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3)一审是合并审理的,二审仍可分开审理。

(4)执行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内容的整理。在遇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的时候,大家一定要记得提起民事诉讼,以保证民事赔偿能够顺利进行,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别的难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法律咨询我们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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