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协议离婚 > 内容不一致的离婚协议书应以哪一份为准

内容不一致的离婚协议书应以哪一份为准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10-15 00:00:00 415 人看过
白女士与孟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白女士与孟先生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办理了。在该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在婚后取得的登记在孟先生名下的本市A处房屋归孟先生所有,孟先生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向白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0万元;儿子由孟先生抚养,白女士每月5日前向孟先生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儿子18岁。 ,白女士将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孟先生依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0万元。庭审中,孟先生拿出了...

白女士与孟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白女士与孟先生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办理了。在该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在婚后取得的登记在孟先生名下的本市A处房屋归孟先生所有,孟先生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向白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0万元;儿子由孟先生抚养,白女士每月5日前向孟先生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儿子18岁。

,白女士将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孟先生依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0万元。庭审中,孟先生拿出了另一份在双方办理离婚协议前五个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同意A处房屋归儿子所有,男、女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孟先生称,房子是儿子的,所以不会给前妻钱。A处房屋仍登记在孟先生名下。

评析

本案中,出现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离婚协议书,虽均有男、女双方亲笔签名,但第二份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对的分割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是对第一份《离婚协议》的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双方最后签名确认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为准。

离婚后,现A处房屋登记在孟先生名下,而孟先生未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支付白女士房屋折价款的义务,现白女士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张先生主张房屋折价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协议离婚遗漏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可以托人代为办理协议离婚吗
协议离婚怎么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1715616000回复: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