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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在行政救济期间应否计算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5-13 00:00:00 770 人看过
加处罚款在行政救济期间应否计算在行政救济期间不履行罚款义务不属于“到期不履行”的范畴。从法理上分析,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虽然与原基础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关联,但却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经济制裁之威慑手段促使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因此,加处罚款是手段而非目的。如果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业已履行了行政法上的罚款义务,目的已经达到,作为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当然无需再...

加处罚款在行政救济期间应否计算

在行政救济期间不履行罚款义务不属于“到期不履行”的范畴。从法理上分析,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虽然与原基础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关联,但却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经济制裁之威慑手段促使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因此,加处罚款是手段而非目的。如果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业已履行了行政法上的罚款义务,目的已经达到,作为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当然无需再行使了。若被处罚对象在履行了行政处罚所确定的罚款数额后还要承担与其法律责任明显不相称的、超过了其承受能力的加处罚款,被处罚人不但不会及时履行行政处罚所设定的义务,还有可能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抵制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使得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这将无法实现设立执行罚所要达到的目的,甚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结果导致威慑的意义荡然无存。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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