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诉与仲裁指南 > 民事责任 > 无偿搭乘中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无偿搭乘中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4 00:00:00 2740 人看过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偿搭乘应依据过错责任确定赔偿责任人,但是,提供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提供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偿搭乘应依据过错责任确定赔偿责任人,但是,提供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提供搭乘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乘客与机动车一方有无客运合同,可以将机动车事故致害车内乘客的归责原则分为两种。一种是乘客与机动车一方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在该类型下,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客可依民法典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反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此外,由于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乘客也可以针对机动车一方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一种是乘客与机动车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即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无偿搭车、“好意搭乘”情形,此时,乘客只能依据民法典寻求权利救济。因为无偿搭乘在民事法上是一种情谊行为,其不以产生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为目的,故其基本上可以排除民法典上的给付义务及违约责任;情谊行为也要求当事人对另一方负有基本限度的人身、财产保护义务,社会生活应当鼓励互助,故情谊行为又不简单等同于一般社会生活行为,只要提供搭乘者没有故意或者明显的重大过失,就可以适当减轻提供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同行人员增加或提高事故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确立了部分因果关系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即每个侵权人的单一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有相互结合才能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2024侵权行为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是哪些主体
官司输了赔了一部分钱再没钱赔了会怎样
侵害死者名誉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1715616000回复: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