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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死亡医生为什么要纂改病历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04 00:00:00 2865 人看过
医疗人员篡改病历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但是日前一名医生却纂改了胎儿死亡的病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篡改病历让“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无法判定,家属拿到赔偿却找不到责任人。 胎儿死亡医生纂改病历事件起因经过 ,顾女士因羊水破裂,住进苏州市中医医院。5月1号上午,顾女士出现胎心率偏高的状况。丈夫施先生致电妇产科主任胡*生要求进行紧急处理,胡*生在电话中答应了5分钟就到,但直到4小时以后才赶到医院进行手术。在进行剖宫产后,顾女士产下一...

医疗人员篡改病历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但是日前一名医生却纂改了胎儿死亡的病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篡改病历让“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无法判定,家属拿到赔偿却找不到责任人。

胎儿死亡医生纂改病历事件起因经过

,顾女士因羊水破裂,住进苏州市中医医院。5月1号上午,顾女士出现胎心率偏高的状况。丈夫施先生致电妇产科主任胡*生要求进行紧急处理,胡*生在电话中答应了5分钟就到,但直到4小时以后才赶到医院进行手术。在进行剖宫产后,顾女士产下一名死婴。随后,胡*生和当班医生伙同护士篡改、伪造患者病历,结果竟忘记将原件拿走,伪造病历一事因此败露。

在很多网友看来,迟到4个小时、胎儿死亡、篡改病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过错非常明显,毫无疑问是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理所当然,医生也应该判刑。

胎儿死亡医生为什么要纂改病历

但实践中这起案子并没有被如此认定。由于病历遭到篡改,关键证据遭到破坏,是否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就存在疑问。院方即认为,“婴儿宫内死亡主要是其孕周小于32周,胎膜早破早产”,院方并非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属于医疗事故。责进行鉴定的苏州市医学会也表示,“由于两份待产记录系伪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案缺主要鉴定材料,鉴定无法组织,无法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这意味着施先生仅能拿到赔偿——按照颁布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胎儿的死因则永远成迷,不会有人对此负责。篡改病历的医生,仅仅受到“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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