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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5-13 00:00:00 1371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该院的自赔案件。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已于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该院的自赔案件。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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