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区某医院发生一起医疗纠纷,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下,顺利得到解决。这是自《海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出台后,海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办理的首起重大纠纷。
据介绍,在本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立即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进行上报,各相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能紧急响应。公安立即组织警力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司法、卫生等专家库人员参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公安部门及时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件纠纷能顺利解决,得益于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市卫生局负责人深有感触。
与全国情况相似,我市重大医患纠纷近年来呈增加趋势。一些重大的医疗纠纷常伴有冲突事件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建言献策,要求建立完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去年底,我市出台了《海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该办法建立了包括医学、法律在内的专家库,设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使我市医患纠纷步入一条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途径。
《暂行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凡患方提出经济赔偿要求,金额在1万元(镇和街道卫生院5000元)以下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金额在1万元(镇和街道卫生院5000元)以上的,双方应当向调委会申请调解。“如果省里出台关于医疗纠纷新的规定,我们将参照执行。”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说。《办法》中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与患方的权利义务,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调解委、属地自治组织和基层政府在医疗纠纷的预防、报告与处置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对违反办法的有关处罚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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