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 担保法 > 保证 > 共同保证 > 申请共同保证人为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申请共同保证人为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4 00:00:00 1460 人看过
第三方加入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只要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合法,担保行为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应当赋予由清偿债务的主合同和担保的从合同构成的和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第三方的诉讼地位问题,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有的人民法院列为第三人,有的人民法院则不在调解书中列明,待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

第三方加入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只要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合法,担保行为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应当赋予由清偿债务的主合同和担保的从合同构成的和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第三方的诉讼地位问题,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有的人民法院列为第三人,有的人民法院则不在调解书中列明,待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的规定,裁定该第三方为被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方在原、被告诉讼开始后方提供担保,担保之债发生于原告起诉之后,在原告起诉时尚不存在,因此,不宜列该第三方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该条规定,该第三方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的法律特征,可以列为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并向其送达调解书,受生效调解书法律效力的约束。如果未列为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该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多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多债权债务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的责任承担有什么不同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1715616000回复: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