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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共同保证人的诉状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4 00:00:00 1339 人看过
原告:广东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x镇盐步xx乡xx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xx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xx。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一: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xx北路xx号xx,注册号:4401010000340xx。法定代表人:谢x。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x大道中xx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xx。法定代表人:钟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

原告:广东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x镇盐步xx乡xx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xx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xx。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一: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xx北路xx号xx,注册号:4401010000340xx。法定代表人:谢x。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x大道中xx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xx。法定代表人:钟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8日起暂计至15日,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15日签订[2012]xx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成字第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小企保字第62号《保证合同》,其他担保人与被告二签订小企保字第6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一同时与被告二还签订了小企质字第59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供质押的保证金实际系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该笔保证金应予返还。

26日,成字第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到期,原告将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7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声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被告一的担保责任解除。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依照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返还原告,据原告了解,因被告一经营情况发生改变,被告二擅自将应返还原告的保证金予以扣划,违反了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利。

原告广东xx装饰有限公司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xx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东xx建设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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