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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最长的羁押时限是多久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4 00:00:00 2183 人看过
在侦查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符合下列条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1.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我国一些边远地区,如新疆、青海等地,由于交通不发达,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办案的时间大多花费在路途中了,在较短时间内很难做到侦查终结。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

在侦查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符合下列条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1.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我国一些边远地区,如新疆、青海等地,由于交通不发达,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办案的时间大多花费在路途中了,在较短时间内很难做到侦查终结。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都可以延长办案期限,还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普通的案件就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2.属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这主要是考虑在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中,有组织、有目的地从事一些犯罪活动,犯罪人数较多,犯罪分子之间又多订立了攻守同盟,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和侦破带来许多困难。所以,对这类案件,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流窜作案的案件涉及地区广,罪犯流动性大,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当然,对流窜作案的案件的侦查期限再延长两个月,也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以。

4.必须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调查、取证,需要跑许多省区,甚至还要到国外去,这必然在路途中花费许多时间,因此,有必要再延长两个月的办案时间。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侦查终结,为了保证办案质量,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即对这类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而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通过审查阅卷、核实证据,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情况复杂或者案情重大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能办结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放归社会,但不能中断审查。其中,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如果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和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案件,可以将案件返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从侦查机关收到案件的第二天起计算,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且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又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的第二天起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如果该案件属于以下情形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以下两种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情形:第一是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是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也重新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从以上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至多在两个半月以内必须宣判。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0天以内有权作出上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一级的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实有错误的,有权在10天之内作出抗诉的决定。而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天。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如果该案件属于以下情形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两个半月。

我们这里所讲的是办案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前被关押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应计算在内。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期间也不计算在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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