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概念的缘起“破产”(Bankrupty)是纯粹的外来语汇,它发源于古代欧洲。但古代究竟何时?有的说它缘起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有的则认为它发萌于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笔者考证了一下《汉谟拉比法典》,觉得其中有一个条文可以诠释为“破产”概念的滥觞。该条(第117条)规定:“若自由民负有债务,则将其妻子、儿女出卖,或者交出充作债奴。他们在其买者或者债权者家中服役期限为3年,到第4年便应恢复自由。”〔1〕尽管如此,作为一项较完整的破产制度,则应当认为是以罗马法为摇篮的,因为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恩格斯语),很难设想,在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社会,会产生严格意义上的破产概念。但质之以《十二铜表法》的第三表规定,〔2〕尽管有破产制度的萌芽,但尚无“破产”概念的使用。即使到**马时代的晚期,其“概括执行”(cessiobonorum)制度,已经同现代破产制度相当接近,但仍未称之为“破产”。所以,在罗马法时期,“破产”概念尚未出现。依我国学者的通常说法,“破产”一词仍源于拉丁语“Falletux”,意思为“失败”(Failure)〔3〕。这种语焉不详的所谓“考证”,在学者中间长期地被相沿不疑。但就笔者所查的英文资料看,英美学者的考证结果与我国学者有所差别。他们认为,“破产”一语,最早萌发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语“bancarotta”,是由这个词派生出来的,他们译为“brokenbencch”,中文意思是“摊位被毁”〔4〕,据说,在商业、贸易、手工业较发达的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商人们、手工业者们总是沿着热闹的街道摆铺设点,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易。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则群起而攻之,将其铺点全部砸烂,以向人们昭示:此人是资不抵债者。这就是所谓的“摊位被毁”习俗,久而久之,从中就衍化出“破产”的概念。笔者以为,既然古罗马时期仅有“破产”之实而无“破产”之名,古罗马又是意大利的旧国古土,在十四世纪意大利商业发达后,首先接受古罗马的破产法,并逐渐溶进自己的特色,形成较完善的破产制度,并提出“破产”的概念,是较为可信的。二、经济意义上的破产与法律意义上的破产“破产”可在多层涵意上理解,但通常都在经济意义上或者法律意义上加以使用。经济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一种特殊经济状态,在此状态中,债务人已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而最终不得不倾其所有以偿债务。这层意义的破产,是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表达和描述。平时我们所说的“债台高筑”、“倾家荡产”、“父债子还”等,即含有此意。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指的是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通过这种手段和程序,概括性地解决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层意义上的破产,是对某种法律现象的抽象和概括。破产的这两层基本含意既可分别独立地存在和使用,也可结合起来理解和界定。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了“破产”一语的三种用法,具体的如何使用则应视情形和需要而定。日本《法律学小辞典》在给“破产”概念下定义时,就采取了结合式方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5〕在我国,尽管经济意义上的破产古已有之,但作为法律术语的“破产”,则是在近代以后才从西方传播过来的,最早出现于1906年(光绪33年)颁布的《破产律》中。解放以后,由于我国长期奉行计划经济体制的苏联模式,再加上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的排拒,“破产”始终是一个消极的语汇,是只有资本主义才可能产生的怪现象。直到1986年末,《企业破产法》(试行)通过以后,“破产”二字才真正地在中国法学语汇中取得正统地位。此外还应提及的是,“破产”除在前述两层意义上使用外,还较频繁地出现于政治意义上,成为政治学的术语之一,比如慕尼黑阴谋的破产、唯心史观的破产等,都是如此。但这毕竟不是破产的原始含意,而是范畴被跨学科的借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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