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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邵XX等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10-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5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卢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郭XX、邵XX上诉请求:1.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苏0***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用由沈XX、咸XX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郭XX、邵XX对沈XX、咸XX已经承诺同意其变更进户大门开启方式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难以采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郭XX、邵XX在未经沈XX、咸XX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付时原设计为内开式的进户门改成外开式,对沈XX、咸XX及其家人的正常出行造成事实上的妨害,存在潜在危险,故一审判决郭XX、邵XX将其进户门由现在的外开式更改为内开式状态,进而排除妨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郭XX、邵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郭XX、邵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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